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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问答

时间:2018-08-07 10:25:16 查看:

    帮助广大科技人员充分了解掌握和运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的优惠政策,我们对近两年辽宁省出台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作了系统梳理,以问答的形式将主要内容呈现给大家,以期使创新政策深入人心,更好地惠及广大科技人员。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1.近年来辽宁省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法规?

    近年来,辽宁省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法规主要有:

    2016年12月7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修正公布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2015年11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2016年4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高等院校创新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5号);2016年11月30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出台了《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辽人社〔2016〕272号);2016年9月13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做好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6〕139号)等。

2.辽宁省在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改革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新修正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以下简称“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第十九条明确:由财政资金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本单位预算,不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用于本单位的科研以及成果转化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3.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可不可以授予研发团队?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以下简称“辽政发〔2015〕55号文”)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1个月内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两个月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4.辽宁省对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有哪些新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省、市人民政府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以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在职称评聘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获得的由本省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本单位或者本省企业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以及在本省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5.辽宁省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是如何规定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以下简称“辽政发〔2016〕34号”)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在本省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在本省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本省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4)对科技人员在本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6.辽宁省对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有哪些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科技成果报告制度和全省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查询、筛选、对接等公益服务。由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鼓励提供非财政资金科技项目向省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提供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信息。

7.辽宁省对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报告有哪些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同级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

8.辽宁省对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有哪些具体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建立健全研究开发机构,引进、吸收科技成果,用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鼓励和支持本省企业与国外大学、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合作与交流,通过并购、引进技术等方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者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对企业科技人员进行中长期激励。

9.辽宁省对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有哪些新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研究开发、分析测试、检测认证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和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科技服务。对服务质量优良、服务效果显著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资金后补助或者奖励等方式给予一定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保险业务,支持金融机构、资本市场、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10.辽宁省对高校、科研机构持有的科技成果定价有何规定?

    辽政发〔2016〕34号文件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11.辽宁省对知识产权奖励有哪些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通过约定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

12.辽宁省对科技人员在本省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获得奖励后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享受优惠政策有何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省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科技人员获得的股权、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五年内分期缴纳或者待分红、转让取得现金收入后一并缴纳。

13.辽宁省对技术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有什么规定?

    辽政发〔2016〕34号文规定:加大落实技术性服务增值税减免政策。税务机关积极支持、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省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

14.辽宁省对财政支持的研发类科技项目设置间接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省财政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类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应当设立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的比例不设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以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开支劳务费。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15.辽宁省对科研团队接受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的管理使用有何规定?

    辽政发〔2015〕55号文规定:对本省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应该采取有别于政府部门委托的纵向课题的管理方式,允许科研团队按合同规定自行支配使用。相关部门在对此类项目进行审核检查时,应与政府部门委托的纵向课题区别对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的,应当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执行。科研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本职工作。

16.辽宁省对科研人员在横向课题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比重有什么规定?

    辽政发〔2016〕34号文件规定:提高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科研服务的劳务收入比重。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可在课题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可达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

17.辽宁省对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有哪些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要建立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人员,收入分配实行分类调节,通过优化工资结构,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收入,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绩效奖励力度,建立健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馈机制。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实现激励和奖励。

18.辽宁省对科技人员兼职兼薪有哪些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科技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技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行为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

19.辽宁省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有哪些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实施分类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包含内设机构)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20.辽宁省对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机制有何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21.辽宁省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考核评价有何新规定?

    辽政发〔2015〕55号文规定: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绩效评价体系,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的人员,要提高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和产业化指标在职称评定和考核中的权重,调整不恰当的论文要求;其获得的省内企业横向课题经费,本单位或省内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科技人员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均与纵向课题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依据。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22.辽宁省对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有何规定?

    辽政发〔2016〕34号文件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到本省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在本省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

23.辽宁省对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后享有待遇的规定?

    辽政发〔2016〕34号文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到本省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在本省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各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24.辽宁省对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有何规定?

    辽政发〔2015〕55号文规定: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转换为学分,在弹性学制下,支持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等院校创新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5号)规定: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成果转换为学分;鼓励高等院校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鼓励学校根据本校和学生实际,制定学分转换和休学创业的扶持政策,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25.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取酬如何掌握?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转发〈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 的通知》(辽组明字〔2016〕45号)规定: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26.辽宁省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机构有哪些规定?

    辽政发〔2016〕34号文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27.辽宁省在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方面有哪些规定?

    辽委发〔2017〕5号文件规定:建立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职责、承担社会任务等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按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政策。经所在单位同意,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职务研发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再上缴财政。

28.辽宁省在改革科研人员评价制度方面有哪些规定?

    辽委发〔2017〕5号文件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29.辽宁省在促进创新人才流动方面有哪些规定?

    辽委发〔2017〕5号文件规定:对携带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和相关待遇,兼职期间工作成果双方互认。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联合培养基地。深入开展“科技特派”行动,探索“科技挂职”“科技干部”等试点,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科技与经济结合方面的知识优势。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转换为学分,在弹性学制下,支持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

30.辽宁省在探索科研型领导干部分类管理模式方面有哪些规定?

    辽委发〔2017〕5号文件规定: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有关企业兼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以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要简化出国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31.辽宁省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特别优异的科技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有何优惠政策?

    辽人社〔2016〕272号文件规定: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特别优异的科技人员,可破格申报或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32.辽宁省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特别优异的科技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辽人社〔2016〕272号文件规定:一是实行推荐申报制度。评定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方式。申报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经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经省直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二是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辽宁省专门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定专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从行业专家、企业家、企业技术骨干中择优推荐组成评委会,承担具体评定工作。三是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和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对提供伪造虚假申报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销;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两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

33.辽宁省在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方面有哪些具体政策规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6年7月1日印发了《关于做好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6〕139号,以下简称“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就做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离岗创业适用人员范围、离岗创业期限、离岗创业期间管理考核、离岗创业期间应当保留的待遇以及离岗创业申办、期满延期、终止程序等内容。

34.辽宁省对离岗创业适用人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规定:本次离岗创业适用省属及各地所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试用期满且距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已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其中担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双肩挑”人员),需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35.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规定:离岗创业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离岗创业申请期限一般为3年,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且提出申请的,经审核批准可延长两年。申请人在同一单位离岗创业只能申请一次。

36.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的管理、考核有哪些要求?

    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规定: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占用原聘岗位,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原单位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和所在创业单位的书面评价材料,原单位每年和创业期满应当派工作人员到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业单位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离岗创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协议书约定和所在创业单位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者,原单位应视情况终止离岗创业协议,责令其返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37.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规定: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应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保留其人事关系,单位和个人应继续按在岗同类人员政策规定和标准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个人部分自行承担),正常晋升其档案工资,保留其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利。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创业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38.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申办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应以自身优势专业开展创业活动。申请人需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离岗创业项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创办企业执照等。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办理离岗创业手续。经单位同意的离岗创业人员,单位与申请人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离岗创业的合同(协议),就离岗创业期限、离岗创业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予以约定,同时中止原聘用合同。

39.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满延期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规定:离岗创业人员期满申请延期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未按要求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放弃延期。对于申请延期的离岗创业人员,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确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办理延期手续。经单位同意的离岗创业期满延期人员,要与单位变更离岗创业协议书,写明变更理由及期限。

40.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员期满申请办理终止程序的有什么规定?

    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规定:离岗创业人员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对于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办理返岗手续,恢复原中止的聘用合同和各项待遇;对于要求辞职创业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及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对于离岗创业期满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离岗创业人员,原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按旷工处理。

责任编辑:千帆